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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公司法辅导: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发布日期:2013-1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一)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是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机构,它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但它是非常设机构,它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它只负责重大的生产经营决策。?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分为三种:

第一种为首次股东会,它是在公司成立后第一次召开的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种为定期股东会,定期股东会为会计年度定期召开的股东会,具体什么时候召开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种为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在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时召开:首先,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其次,1/3以上董事提议,再次,监事提议。这里如果股东提议,强调的不是人数,而是表决权数,如果是董事提议,强调的是人数,如果是监事提议,即没有人数要求,也就是说,有一个监事提议,就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议事规则即股东会通过决议的条件。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如果是普通决议,其通过条件由公司章程规定,其可以规定为半数以上、过半数、简单多数,法律不做限制。如果是特别决议,即关于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增减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里的2/3是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公司法》第41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所以,表决权的计算依据是股东的出资比例。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股东会通过决议,除了一种情况是按照人数计算票数(即股东对外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外,都是按表决权计算票数。?

定期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二)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3至13名董事组成。

董事分为两种:一种是股东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另一种是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股东和职工的代表人或代理人,法律对他们的资格都有明确规定。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其产生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是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有关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各种方案,提交股东会表决,董事会没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之分,按照法律规定,只要有1/3以上董事提议即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因特殊原因董事长不能召集主持的,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

董事会通过决议的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规模小、人数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公司的经理。董事会下设经理,公司经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机构,它虽然都是由自然人出任,但经理是公司的一个机构,他隶属于董事会, 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并解聘的。关于经理的职权,见法律条文的规定。?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它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他职责是监督公司的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监事会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在其成员中指定1名召集人。监事也分为股东监事和职工监事。其产生方式和董事的产生方式相同。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具体职责见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首先,董事、监事、经理必须是具有经营管理才能的人。除此之外,法律对其任职资格作出很多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是:

第一,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出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这就要求董事、监事和经理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二,有经济犯罪前科,如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经济秩序等罪行,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超过5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超过5年的,不能担任此类职务。因为这些人不适于从事管理工作;

第三,对企业、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自破产清算终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不能担任此类职务,因为这类人不是经营管理才能有问题,就是道德水平有问题,因此被列为禁止之列;

第四,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满3年,不能担任此类职务;

第五,负有个人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偿还,不能出任董事、监事、经理。负有个人较大数额的债务,只有到期不偿还才禁止担任上述职务,到期未偿还有两种情况,一是有钱不还,二是无力偿还,不管哪种情况,只要存在其一,即不能担任董事、监事、经理,因为这类人对公司的财产来说具有很大的危险性;

第六,国家公务员不能出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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