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与游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发布日期:2013-12-26 作者:110网律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1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游xx。
原审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法定代表人:张xx 。
委托代理人:夏 xx ,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易x,该行职员。
上诉人李x因与被上诉人游xx、原审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3年1月6日作出的(2012)龙民一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上诉人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上诉人未向本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丽萍
审 判 员 胡 猛
代理审判员 吴清川
二O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柳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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