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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3-12-3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王XX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王XX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卷宗材料,今天又依法到庭参加了本案的审理,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现就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综合本案各方面的情况来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X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XX从轻处罚,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能适用缓刑。具体理由如下:
      被告人王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了解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XX在事故现场积极的组织、参与抢救受伤人员。在知道他人拨打“110”报警的情况下没有逃避刑事责任的意思,在其将伤中送到县院等待公安机人员的到来。办案人员赶到后,被告人王XX对公安人员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取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被告人王XX并未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但案发时的特殊情况,被告人无法也不能在现场等待,但是被告人将伤者送往医院后,并未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在医院等待公安机关,对公安要关的到来并没有拒绝抓捕,因此此时应当就现场做扩大解释和有利用被告人原则来确定此处的现场即为医院。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X其到案过程符合法律关于自首的认定,在本案中依法应当被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XX在案发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可酌情从轻处罚
     通过阅卷及被告人王XX的当庭供述辩护人得知:本案事故发生之后,被告人王XX便积极组织在场人员并参与抢救在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员,联系车车将受伤人员送到医院配合医疗机关的治疗。对本案的发生被告人的内心十分懊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构成犯罪的人,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虽然本案不属于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但该《解释》毕竟是对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分子进行量刑的规定,因此,对于在案发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的被告人王XX也应该参照该《解释》的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三、本案的发生系过失犯罪,被告人王XX的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情节较轻。本案的发生系在建设过程中疏忽大意造成,王XX对支撑函洞的材造材不当,造成函洞垮塌,其主观系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因此其主观恶性较小。XX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XX镇“11.11”桥涵垮塌事故的结案批复也认定工程承包人即被告人王XX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其并非全部责任,因此其犯罪情节较轻。本案中造成桥函垮塌的原因并非在建设过程偷工减料造成,相关证人也可以证实在桥函建充过程中并没有偷工减料的行为。通过对本案的卷宗材料及被告人的供述了解,造成桥函垮塌的原因一是在建设桥函过程没有相关的建设施工图纸和技术操作规程,相关监管部门让一个没有相关建筑资质的自然人自行设计桥函施工图纸;二是相关部门在选任建筑实施工人时,未对承包施人进行相关资质的审查,在明知被告人没有相关建桥函资质的情况下,仍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人王XX。因此相关部门缺乏对工程的监督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  被告人王XX,自幼品行端正,其父王XX双目失明,妻子也长年患病,家庭经济均由王律兴承担,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案发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的配合办案机关的调查讯问。辩护人简单罗列这些情节,是希望能够有助于法庭全面的考察被告人王XX的家庭生活背景及内心世界,从而使其获得法庭的同情和谅解,其所在的村委会也出具了证明,予证实并恳请法庭能够在量刑的时候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六、被告人王XX到案后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对案件事实没有任何隐瞒,并且在今天的开庭时当庭自愿认罪,其悔罪表现明显,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X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对其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刑事处罚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王XX在本案中具有自首情节、组织参与抢救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还有其他多项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徙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从刑罚的目的方面来说,惩罚只是手段,教育才是最终的目的。通过本案,被告人王XX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错误性,为此,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XX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王XX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希望能够被采纳!
 
辩护人:谢涛
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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