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民间借贷纠纷之高利问题一——高利贷的认定及特点

发布日期:2014-01-03    作者:110网律师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中的高利贷问题,虽然我国学界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但我国法律法规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达成了共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另,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而,一般认为,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本金及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受到法律的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由此,若民间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就可认定为高利贷。当然,这只是认定高利贷的原则性标准,实践中还需结合具体案情对此加以判断。
       通常而言,高利贷的特点较为鲜明:第一,高利借贷遍及范围广,近年来更具多发性趋势,有关高利借贷的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加。第二,高利借贷的形式多样化,诸如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上一期所生利息与本金作为下一期本金处理等方式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第三,放贷者的身份愈发复杂,追索债务的手段也愈似合法。第四,高利借贷往往涉及金额大、期限短、利息高。第五,高利借贷通常采用不动产抵押,第三人担保等方式,看似便捷随意。
       随着各级法院充分认识到高利贷的危害,纷纷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意见,对借贷事实、债务人主体资格的审查等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债权人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开始采用更多的隐蔽手段来掩饰“高利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汤红艳律师
山东济宁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郭炳军律师
内蒙古赤峰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