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刑事辩护案例 >> 查看资料

刑事案件

发布日期:2014-01-10    作者:110网律师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XX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90年出生于四川省XXXX区,汉族,现住XXXX区。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被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强制解毒两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6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XXX
    被告人孙XX,男,1993年出生于四川省XXXX区,汉族,现住XXXX区。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被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强制解毒两年,2013年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5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XX,男,1992年出生于四川省XXXX区,汉族,现住XXXX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5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宗权,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杨XX,男,1993年出生于四川省XXXX区,汉族,现住XXXX,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6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XXX
辩护人XXX
    四川省XX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X刑检(2013XX好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孙XX、王XX、杨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9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XX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孙XX、王XX、杨XX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5月,被害人庞XX和其朋友王某等人在XXXX宵夜店喝夜啤酒时,因王某在酒后扬言打架,被邻桌的刘X误解,遂打电话叫之前在此喝酒的朋友被告人王XX、刘XX回来帮忙。后王XX、刘XX又伙同被告人孙XX、杨XX、朱X(在逃)、朱Q(在逃)等人持刀械来到XX宵夜店将庞XX刺伤,导致庞XX身上多处刀伤失血性休克。经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庞XX所受损伤构成重伤,十级伤残。
    另查明,案发后四被告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被告人王XX、刘XX、孙XX、杨XX分别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庞XX陈述,证人刘某、任某、吴某、黄某、黄某、王某、李某某、江某、刘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到案经过,【XXX(禁)强戒决定(2010)第XX号,【XXX(禁)强戒决定(2012)第XX号强制解毒决定书,病历资料,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孙XX、王XX、杨XX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之间相互配合,行为积极,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主从地位并不明显。故对刘XX、王XX、杨XX的辩护人提出的三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四被告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应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     被告人孙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三、     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
年;
四、     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二年六个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张亮律师
山东淄博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