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性质问題
发布日期:2014-01-11 作者:110网律师
——刘xx受贿上诉案
关键词: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利益合法性
【案 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辽宁省髙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3月28日
【公诉机关】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刘xx(原审被告人)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5年第4期(总第87期)
裁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谋取利益后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为 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不影响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基本案情:
上诉人担任某省副省长期间,多次接受国有大型企业客运公司原总经理 夏xx的请托,通过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为该公司办理转贷款以 及在税务机关对其公司漏税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等事项中谋取利益。事后,上 诉人收受夏任凡给予的财物。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理由: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 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上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131万余元人民币,巳构成受 贿罪。上诉人为有关单位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不影响其行为性质的认定。鉴 于上诉人有认罪、悔罪表现,且赃款已被全部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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