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赂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2 作者:110网律师
——李x受贿上诉案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明显低价受贿
【案 由】受贿罪
【审判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审判法院】2003年6月3日
【公诉机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李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5年第2集(总第43集)
栽判规则: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明显低价从合作单位购买房屋给其弟弟 居住,构成受贿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系市交通局的下属汽修厂的厂长,任职期间,汽修厂搬迁新址,计 划在原厂址与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建职工宿舍楼和商业住宅楼。该厂与某房 地产公司签订了住宅楼的合作开发合同。后上诉人给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打 电话称,其弟拟购买该公司开发的1套住宅,要求在价格上给予优惠。本案汽 修厂系集体企业。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虽系集体企业领导,但该企业属于某市交通局的下属单位,上诉人 是市交通局委派到集体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具备受贿 犯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上诉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汽修厂厂长之便, 以明显的低价从合作单位购买房屋给其弟弟居住,显然是一种变相索贿行为,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 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 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
产。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額及情节,依照本法第 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賄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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