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共犯的量刑
发布日期:2014-01-14 作者:110网律师
—孙xx、王x故意杀人上诉案
关键词:故意杀人共同犯罪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死刑
【案 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5)刑终字第0258号
【审级程序I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12月30日
I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孙xx、王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2辑(总第56辑)
裁判规则:
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对其他同共犯较轻,且归案后认罪态 度较好,属于应当适用死刑,但可不予立即执行的情形。
基本案情:
二被告人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进入被害人住处,实施掩劫犯罪后,因
被被害人认出,遂决定杀人灭口,被告人孙xx在被告王x的配合下,持菜刀 切割被害人颈部,后又割下头颅,抛弃于河中。二被告人的手段残忍、情节恶
劣。
争议要点:
对二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 其的严重,一般是指对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的犯罪。因此,在适用死刑时,必须全面分析全部案情,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其人身危险性两方面来考量。从故意杀人罪方面分析, 被告人孙xx在被告人王x的配合下用菜刀切割被害人颈部,后被告人孙xx又割下被害人头颅抛弃于河中。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系共同 犯罪,且均系主犯,犯罪的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适用死刑。鉴于被告人孙xx在整个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是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属于应当适用死 刑立即执行的情形。而被告人王x的配合行为是被害人死亡的间接原因,相对于被告人孙xx较轻,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属于应当适用死刑,但可不 予立即执行的情形。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 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二年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