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精神,为确保市区离休干部的基本医疗,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对象
市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合资企业、部省属单位的全体离休干部。
二、医疗待遇
离休干部因病就医,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报销:
1、除另有规定者外,在市区定点医院或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外院和外地医疗机构就诊时发生的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麻醉费、家庭病床费、药品费、材料费等均列入报销范围。
2、药品报销范围为《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中所列药品(以化学名或通用名为准,不受商品名、产地及控制药物、特需药物的限制)。
对个别疑难杂症或急症、危重病例需要使用《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时,需由副主任医师或科室负责人处方、医院医务科签署意见,经离休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报销。
3、住院床位费最高按45元/天报销,住普通病房时,其空调费列入报销范围。
4、因病情需要,安装暂时或永久植入体内的人工器官、组织、材料等,按以下办法报销:
(1)国产的全部报销;
(2)中外合资的报销85%;
(3)进口的报销70%.
三、不列入医药费报销范围的项目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病历工本费等,以及专家门诊、特需病房等特需医疗费用。
2、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3、各种医疗咨询、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4、PET、电子束CT、准分子激光治疗仪所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5、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6、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7、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所需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费用。
8、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费用。
9、近视眼矫治术。
10、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11、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
12、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等。
四、经费开支渠道:
由财政拨给医疗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在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中列支;其他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在所在单位“事业支出”中列支;企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在企业“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苏州市委老干部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卫生局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苏州市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苏财社字[2000]3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44号《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精神,为确保市区离休干部的基本医疗,对《苏州市区离休干部医疗费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社字[2000]25号文件)中的“二、医疗待遇”规定中的第二条第二款“对个别疑难杂症或争症、危重病例需要使用《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时,需由副主任医师或科室负责人处方、医院医务科监督意见,经离休人员所在单位后方可报销。”为简化手法,现修改为“个别疑难杂症或急症、危重病例需要使用《苏州市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以外的药品时,凭主治医生以处方,由离休人员所在单位报销。”
特此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苏州市委老干部局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卫生局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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