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
发布日期:2014-01-15 作者:110网律师
——李XX、秦XX故意伤害上诉案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犯罪行为人民事法律关系诉讼请求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00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11月26日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秦XX(原审被告人)、吴XX、钟XX、钟X丽(均为附带民 事诉讼原告人)
【原审被告人】李XX、刘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 年第1辑(总第59辑)
裁判规则: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并不局限于犯罪行为人,其他对被告人的犯 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人。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刘XX为某酒吧负责人,酒吧员工与客人发生冲突,客人走出酒 吧时,该酒吧员工被上诉人李XX、上诉人秦XX等人持砍刀、钢管追打被害 人,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酒吧负责人被上诉人刘XX明知员工犯 罪,仍向员工提供资金帮助逃跑。
争议要点:
被上诉人刘XX身为酒吧负责人能否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参与 诉讼,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并不局限于犯罪行为人,其他对被告人的犯 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 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局限于犯罪行为或侵权行为损 害赔偿责任,基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属于人民法院 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告人有权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一并起诉,也有 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法院驳回原告人诉讼请求据理不当,且可能致原告人遭 遇失去循其他民事法律途径救济的风险。本案中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 权对作为直接致害人雇主的被上诉人刘宇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上诉人刘 宇胜作为直接致害人的雇主,具备刑事附带民事的主体资格并应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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