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以男性为主之两性人”的行为定性
发布日期:2014-01-16 作者:110网律师
——张XX拐卖妇女案
关键词:两性人拐卖犯罪对象认识错误拐卖妇女
【案 由】拐卖妇女、儿童罪
【审判法院】芦山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1999年10月28日
【公诉机关】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6年第1集(总第48集)
裁判规则:
以出卖为目的,误将“以男性为主之两性人”视为妇女,予以拐卖的,属对 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应以拐卖妇女罪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以外出旅游为名,通过其女友邀被害人旅游。途中,对被害人谎称 外出的钱已用完,以叫其到一朋友家暂住为由将被害人卖予案外人为妻,案外 人与被害人同居时发现其有生理缺陷,将其退回。经检査诊断,被害人系“以 男性为主之两性人”。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妇女罪。
裁判理由: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妇女的行为。本罪在犯罪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女性,明知为年满14周岁的 两性人而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卖的,不符合拐卖妇女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拐 卖妇女罪定罪处罚。因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误将两性人视为妇女而予以 拐卖的,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不能犯未遂,不影响拐卖妇女罪的成立,应以 拐卖妇女(未遂)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将被害人卖与他人为妻,并收取 了买主的钱,买主因被害人为两性人而将其退回。被告人在拐卖时并不知情, 仍视作妇女拐卖,属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正)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 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 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版)
第一百四十一条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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