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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户盗窃数額未达盗窃罪定罪标准的处罚

发布日期:2014-01-16    作者:110网律师
人户盗窃数額未达盗窃罪定罪标准的处罚
——毛X、徐X非法侵入住宅案
关键词:人户盗窃盗窃数额定罪标准非法侵人住宅累犯 【案 由】非法侵人住宅罪 [审判法院】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997
【公诉机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X、徐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9年第2集(总第66集)
裁判规则:
在被害人不在家的情况下,撬开房门,进人被害人家中行窃,盗窃财物的 数额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应以非法侵人住宅罪处罚。
基本案情:
2007年二被告人预谋到被害人家中行窃,在得知被害人不在家后,携带 事先准备的工具撬开被害人房门。二被告人在被害人家中窃取财物共计价值 人民币1372元。二被告人盗窃财物的数额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案 发后,所盗物品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毛X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刑满 释放,被告人徐X因盗窃罪2006年被刑满释放^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人住宅罪。
裁判理由: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 次盗窃的行为。二被告人所在省对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为2000元,二被告人盗 窃数额为1372元,未达到该标准,不能以盗窃罪对二人进行处罚。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 住宅,或进人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入户盗窃行为人 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非法侵人住宅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 影响他人居住安宁,二被告人采用撬门的手段,非法侵人被害人的住宅盗窃 财物,已经对被害人生活安宁构成了严重威胁,其行为构成非法侵人住宅 罪。二被告人均系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 罪,属累犯。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 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査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 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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