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査明赃物对定性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4-01-16 作者:110网律师
——单xx抢劫上诉案
关键词:赃物抢劫无供述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7)川刑终字第499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7年9月29日
【公诉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单xx(原审被告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
【权威收录】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2009年(第三辑)
裁判规则:
行为人虽未对抢劫事实做任何供述,劫取手机下落也无法査明,但依据被 害人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清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并相互印证, 足以认定其抢劫的事实。
基本案情:
被害人回家途中,上诉人尾随其后至树林深处时,用石头猛击被害人头 部,致其重伤,并抢走被害人现金、手机等物品。上诉人曾用被害人的手机与 自已的亲属联系,案发后手机去向不能查明。
争议要点:
在上诉人未就案件做任何供述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其构成抢劫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钱财,并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 罪。因案发后的其他客观原因,虽未提取到被害人的手机,但不影响本案的定 性。依据被害人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手机通话清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并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抢劫的事实。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 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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