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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拆迁费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8    作者:110网律师
索要拆迁费的行为认定
——夏xx等敲诈勒索上诉案
关镱词:差钱补偿费敲诈勒索数额较大 
【案 由】敲诈勒索罪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公诉机关】某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夏xx、夏某理、熊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8年第4集(总第64集)
裁判规则:
因对拆迁补偿费有异议,在取得补偿费后又重新向开发商索赔,并以其违 法违规行为相要挟,获取了数额较大的钱款,属于正常行使民事权利,不构成 犯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的母亲所在村因拆迁涉及其母亲家的房屋拆迁和坟墓迁移,与拆 迁公司签订了有关房屋、祖坟拆迁的协议,并收取了补偿费。后三上诉人在祖 坟拆迁时发生矛盾,为此产生重新向有关单位索取拆迁、迁坟相关损失赔偿费 等费用的想法。遂撰写了关于开发商与管委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违规、 违法行为的举报信。后开发商一方主动联系三上诉人,上诉人以其不赔偿三 人住宅和祖坟毁坏及精神损失费即举报其违法行为相要挟,开发商因担心工 程受阻应其要求同意给付其赔偿款共计25万元。后三人在不再举报该项目 的承诺书上分别签字,开发商实际首期给付三人10万元。
争议要点:
三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理由: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 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三上诉人系基于拆迁补偿协议和祖坟被毁有异议, 而向开发商索赔,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补偿费,但并不排除还可以继续要求 取得补偿费。上诉人的行为系行使其正当权利的行为,故应认定其不具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且三上诉人亦未直接以举报相要挟向开发 商索要钱财,故其虽采取要挟手段获取了数额较大的钱款,但其行为不符合敲 诈勒索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据此,应认定三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 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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