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工伤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在承包用工中因工受伤 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发布日期:2014-01-25    作者:110网律师
     2000年,张某到甲公司从事电话网络营运维护工作,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由甲公司支付。200610月,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代营代维协议,张某还在原工作岗位,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由乙公司支付。20077月,张某因工受伤,乙公司支付了医药费及误工费之后,未申报工伤,张某伤愈后继续回公司工作。200711月,乙公司与甲公司协议到期后,丙公司又与甲公司签订了代营代维协议,张某的工作不变,与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五年,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由丙公司负责。20116月,张某因旧伤复发请假外出治疗。假期满后,张某未按时回公司工作,也未续假。经丙公司建议,甲公司于20118月将张某辞退。张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及各项伤残待遇。甲公司认为,张某是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时因工受伤的,丙公司将其辞退,故应由乙、丙公司承担责任。201111月,经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张某于20121月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甲公司一次性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及工伤待遇。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张某自2000年开始长期从事电话网络营运维护工作,该业务是甲公司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200610月之后,甲公司不管是将该业务承包给乙公司还是丙公司,均是甲公司内部经营方式的变更,不影响张某和甲公司的劳动关系。依据《关于对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划分事故单位的复函》第3条规定,如果承租方或承包方是独立法人或者有证照的个体工商户,若其生产活动中完全脱离了出租方或发包单位而自主生产经营发生伤亡事故,应认定承租方或承包方为事故单位。本案中,乙、丙公司虽为独立法人,但其生产经营活动并没有脱离甲公司,故应认定甲公司为事故单位。经解释,甲公司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最终同意支付张某经济补偿及工伤待遇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任宝余律师
山东潍坊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