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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现代社会,无论是个人的生存还是企业的经营、发展,都须臾离不开货币,离不开“钱”。正所谓“钱虽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却是万万不能的”。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因货币现金及银行存款等的权属问题引起的纷争时有发生,而处理的依据及其理由的寻觅却颇为困难,以致各种意见常常争论不休。在学界,货币及其所有权的特性等问题,似乎常为经济学界所关注,而经济学上的研究,又多限于货币的经济属性和功能;民商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则明显不够。例如,民法学上通常只在总论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中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物简作介绍;物权法原理中也只在动产所有权部分对其流转的特殊规则稍加提示;商事法上,通常也只关注货币作为资本金在企业财务制度、资产界定或投资中的问题,以及票据(一种所谓信用货币)制度及其流转规则问题,而对于更为基本和重要的货币及银行帐户中资金的所有权问题,则鲜有论及。在笔者思考、研究本文论体题时,竟连一篇专题文章也未检索到(当然,这不排除在检索方面可能存在的不周全问题),在民商法学中如此重要的问题却受到如此的冷遇,着实令人不解。本文试图对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问题作一初步的讨论,冀能抛砖引玉,引起学界的重视和立法的关注。

  一、货币及其经济功能与法律属性

  (一)  货币的起源与种类

  “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1]货币的出现与交换的需求和发展密不可分。为了克服物物交换的不便和局限,人们在进行商品交换的早期即开始寻觅衡量商品价值、媒介交易的等价物,历经简单或偶然的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及一般的价值形式,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即货币逐渐形成。据史料记载和考古发现,在历史上,家畜、贝壳、钻石、丝帛、布匹、铜、铁、银、金等许多商品在不同时期都承担过作为交换媒介的货币之功能。我国在殷商时代即已出现货币,最初是牲畜,后来是贝壳类。司马迁于《史记?平淮书》中记载:“农工商交易之路通,而兔贝刃布之币兴焉”,“贝”即为我国早期普遍采用的货币。是故,在我国文字结构上,凡与财货有关的事物大都从“贝”字旁,如财、货、资、贾、贷、赋、费、贵、贱等。[2]虽然不同国家早期曾利用过不同的商品作为货币,但后来大都基于贵重、稀缺的金属材料本身的优点,而将铁、铜、金、银等作为货币材料。[3]正如马克思所说:“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4]此时之货币,因其本身就是一种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故经济学界一般称其为“商品货币”。

  随着交易的发达、国家制度的完善和对交易媒介的重视,由国家统一制作并强制推行的铸币和纸币出现并成为通用货币。所谓铸币,是指国家将特定的金属原料统一铸成一定的形状并通过表面花纹、符号表明其成色、分量或面额的货币;所谓纸币,是由国家在纸质材料上统一印制并发行的作为法定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货币符号”。[5]现今,纸币成为普遍使用的货币,而铸币通常只作为辅币使用。这是由于,纸币更容易贮存和携带;通过在纸面上印制不同的数字,即可表现其价值量和购买力的大小;通过特殊的底版防伪设计,使得个人不能随便印制,可以保证货币供给所必要的稀缺性。[6]纸币,也是目前我们研究的货币之本型。这种货币,由于其本身没有内在价值,而是由政府法令所确定作为通货使用的货币,故通常称其为“法定货币”。[7]美国政府在其发行的每一张纸币上都印着:“THIS NOTE IS LEGAL TENDER FOR ALL DEBTS,PUBLIC AND PRIVATE”(这张纸币在法律上可以偿还公共与私人的一切债务),有力的彰显了其作为法定货币的特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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