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采光不足难居住,代理律师巧计和解排忧愁
发布日期:2014-01-2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9日,王某在未到现场看房的情况下,便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天津市西青区某楼盘,面积126平米的住房一套,王某先行支付了首付款,余款向银行申请按揭,可王某在收房时发现,三室的单元房日照时间严重不足,王某翻看了当初由开发商提供的宣传广告,发现五楼阳台与沙盘不一致,王某当即拒绝接受房屋,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未果。2012年3月3日,王某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银行利息及相关费用。
本律师提出:根据《住宅设计规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小时,其中有两个获得日照,大寒日照不低于两小时,是国家强制性最低标准,该房不能满足基本的正常功能,致使房屋质量存在根本缺陷,无法弥补,已构成根本违约。
开发商辩称,房屋已经相关部门验收,符合国家标准,王某购房时,房屋已建成,但王某只看了沙盘,未到房屋现场查看,其也存在一定过错,售房广告不是合同的附件,不能认定开发商违约。
律师认为,本案不能单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作为判案依据,关键在于国家强制性最低标准:“大寒日照不低于两小时”的规定,合同的约定不能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充分考虑了代理律师的意见。
但由于开发商在财力、社会资源、政府支持力度上远远超过买房人,如果法院支持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会引起广泛的示范效应,判决胜负实难预料,如坚持讼诉对原告风险较大,律师说服当事人争取调解结案。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全额退还王某购房首付款及银行贷款本息,并支付登记、公证等费用,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该案虽然由原告承担了诉讼费,但降低了风险,维护了委托人的最大利益。
相关法律问题
- 律师代理签订和解协议,付钱后对方反悔 2个回答0
- 被告不提供在金牛区居住的证明,她们是买房子住在成都的。我怎么在金 1个回答0
- 商品房采光 1个回答0
- 商品房部分转租合同纠纷急需律师解答 1个回答20
- 没办房产证的新商品房(未竣工)进行合同更名转让,具体怎么操作?愿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合同风险防控的六类60个要点
- 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 装修未按约定使用金丝楠木 家具厂被判三倍赔偿
- 如何让守约方完胜!
- 消极履约只会增加自身违约成本,成为对方解约的出口!
-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配偶是否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续签租房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 雷同投标划不来,赔了保证金又失信誉!
- 婚前安置房的赠予能否撤销?
- 认证机构回复的电子邮件,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本诉和反诉均获得胜诉,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委托人获得完全胜诉。
- 买了私教课程不想继续上了,能否要求经营者将剩余课程费用全部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