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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采光不足难居住,代理律师巧计和解排忧愁

发布日期:2014-01-27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在代理案件中应审时度势,知己知,尤其在对方实力比较强大时,更应“委曲求全”,“退而求其次”,尽量降低风险,以退为进,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本律师代理一起买房纠纷案件,通过与开发商的和解,较好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9日,王某在未到现场看房的情况下,便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天津市西青区某楼盘,面积126平米的住房一套,王某先行支付了首付款,余款向银行申请按揭,可王某在收房时发现,三室的单元房日照时间严重不足,王某翻看了当初由开发商提供的宣传广告,发现五楼阳台与沙盘不一致,王某当即拒绝接受房屋,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协商未果。2012年3月3日,王某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银行利息及相关费用。
  本律师提出:根据《住宅设计规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小时,其中有两个获得日照,大寒日照不低于两小时,是国家强制性最低标准,该房不能满足基本的正常功能,致使房屋质量存在根本缺陷,无法弥补,已构成根本违约。
  开发商辩称,房屋已经相关部门验收,符合国家标准,王某购房时,房屋已建成,但王某只看了沙盘,未到房屋现场查看,其也存在一定过错,售房广告不是合同的附件,不能认定开发商违约。
    律师认为,本案不能单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作为判案依据,关键在于国家强制性最低标准:“大寒日照不低于两小时”的规定,合同的约定不能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充分考虑代理律师的意见。
    但由于开商在财力、社会资源、政府支持力度上远远超过买房人,如果法院支持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会引起广泛的示范效应,判决胜负实难预料,如坚持讼诉对原告风险较大,律师说服当事人争取调解结案。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全额退还王某购房首付款及银行贷款本息,并支付登记、公证等费用,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该案虽然由原告承担了诉讼费,但降低了风险,维护了委托人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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