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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性 法的现代化的动力 法的现代化的目标 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发布日期:2014-0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治(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1、法治,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概念。其复杂性在于,它既是指一种治国的思想体系,又是指一套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还是指通过这种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的实现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状态。因此,,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2、法治与人治的区别:任职,统治者的个人意志高于国家法律,国家存亡兴衰取决于领导者个人素质和能力;法治是众人之治,是与民主相联的。

3、法制与法治的区别。法制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法治,法律的统治。

(1)法制明确了法律的最高权威;

(2)法治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的广泛性。

(3)强调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二、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 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1、法治国家:最早产生于德国,现代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因此,法治国家又称为法治政府。

2、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和标准:

(1)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

(2)良法的治理;

(3)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约的国家权力关系。

(4)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

(5)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等。

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1、“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

(1)1994年《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法制建设首次作为独立主要问题提出,包括理发、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

(2)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

(3)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的基本方略。

(4)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在宪法第5条增加一款,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上升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这预示着:中国将依靠政府的推进,辅之以社会(民间)的力量,走向法制现代化(法治化)的道路。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1)制度条件:

第一,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第二,相对平衡和制约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

第三,独立和权威的司法系统和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第四,健全的律师制度。

(2)思想条件:

第一,法律至上;

第二,权利平等;

第三,权力制约;

第四,权利本位。

3、“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提出:

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和面临的问题。要达到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一个目标,还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需要具备一些条件的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其中包括: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完善;

(3)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和全体公民道德观念、法制(法治)观念、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

(4)立法体制、司法体制和改革的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的完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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