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离开现场,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及相关证人证言进行责任认定
发布日期:2014-02-21 作者:110网律师
擅自离开现场,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及相关证人证言进行责任认定
2010年9月30日,李某某乘电动三轮车延通辽市科尔沁区滨河大街某路口自东向西行驶时与骑自行车行驶的白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白某某头部及腿部重伤。事发后李某某离开现场,白某某所骑自行车头东尾西倒在事故现场,白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本律师接受白某某之委托,依法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赔偿各项人身损害赔偿金19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基于李某某与白某某发生事故的事实,且根据通辽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白某某不负责任的认定,李某某应向白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李某某无充分证据推翻该事故责任认定,故李某某辩称其不是事故当事人,不应向白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其辩解意见不予以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某与白某某相撞,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虽肇事车辆未找到,但有白某某自己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以及目击证人马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部门的认定意见为证,维持一审判决。 张福良 律师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目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
- 雇员交通肇事后雇主能否依据公安部门责任认定进行追偿?
- 不服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处理
- 交通部门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法院亦可依据其他证据进行判决
- 交通管理部门什么时候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 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如何救济
- 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责任。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
-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是否只能采用交警部门所出具的责任认定书
- 交通管理部门出警后未认定事故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 十级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的一例判决
-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就真的不担责吗?(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