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应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4-0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2年4月,被告建筑公司从某新农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处承包一集中居住区建筑工程后,将该工程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杨某,杨某及其父又将该工程混凝土浇注、砌筑、内外粉刷等项目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原告夏某。夏某按约进行了施工。2013年4月,原告夏某因追要工程欠款以及工人工伤赔偿等事宜与被告发生矛盾告上法庭。
【审理】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杨某父子系被告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故表明被告杨某父子共同承接了该工程,其相对于建筑公司系实际施工人。杨某父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夏某,原告相对于杨某父子系实际施工人。因原告及被告杨某父子均无施工资质,且分包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系无效合同,但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已确定了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法院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杨某父子给付原告工程欠款332961元,被告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第一,我国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因此,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应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总承包人明知建筑施工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当前建筑业领域资质挂靠、非法转包等现象问题突出。一些资质较低甚至没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工程队乃至个人,挂靠具有较高建筑资质的企业,参与竞标并成功竞标现象比较常见。尽管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分包有严格的限制,但在实际运作中,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公司在中标后,往往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工程队甚至个人。此类现象,轻则影响工程质量,重则关系民生安全,比如工程款纠纷往往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处理不当易影响民生及社会稳定,需引重视和加强综合治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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