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扫黄涉及的刑事罪名
发布日期:2014-02-28 作者:110网律师
刑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协助组织卖淫罪。
刑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涉嫌犯罪的,建议其亲属委托律师先到看守所会见,告知其应有的权利,通过谈话、阅卷了解基本案情后,作出从轻、减轻、无罪等相应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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