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危险驾驶案
发布日期:2014-03-01 作者:110网律师
刑事判决书
(2014)汕南法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羁押,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诉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厚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牌号为粤DXZ465的二轮摩托车,途经国道324线潮南区峡山街道金光路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现场笔录、扣押清单,发案现场及涉案车辆拍照,交通警察大队抓获经过说明及证实材料,峡山派出所户籍证明及证实材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人林某南的证言和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妨害交通管理秩序,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4年3月1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 关于无效涉外合同的具体案例分析
- 委托代写的专利申请文稿不符约定质量能否要求退款?
- 徐汇区张家弄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门牌号
- 张家弄片区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 静安区23街坊、巨鹿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东安一、二村旧城区改建项目一轮征询顺利通过,期待二轮征询!
- 东安一、二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
- 频繁向用户发送骚扰短信 一通讯公司被判侵犯隐私权
- 儿童抛掷海洋球玩耍意外致伤 游乐场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