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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行为的法律分析】

发布日期:2014-03-02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的行为。运输毒品行为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为贩卖而运输毒品、为转移而运输毒品以及为吸食而运输毒品。并非所有的运输毒品行为都构成运输毒品罪,认定运输毒品时应结合其目的分别以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为吸食而运输的毒品数量较小则不作为犯罪处理。
关键词:运输毒品 贩卖 非法持有
毒品犯罪由来已久,历来都被视为较为严重的犯罪。而运输毒品往往是毒品犯罪的表现形式之一。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运输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然而,运输毒品的行为类型多种多样,并非所有的运输毒品行为都成立犯罪,也并非所有成立犯罪的运输毒品行为都构成运输毒品罪。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正确认识运输毒品的行为。
一、运输毒品行为的概念及类型
研究运输毒品行为,就要对其含义作出界定。但是,对于何为运输毒品,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学界从不同角度对“运输毒品”的含义进行了论述,定义枚不胜举。有论者认为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也有论者认为,刑法中的“运输”,应当包括以下特征:其一,主观性,即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其二,空间性,运输的空间范围以不超过国、边境线为限,并有距离上的要求。还有论者认为,运输毒品的行为,是指在我国境内采用随身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将毒品从一地运送至另一地的行为。而现代汉语词典对“运输”一词的解释则是,“用交通工具把物资或人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很明显,现代汉语词典上对“运输”一词所作的只是通常意义上的理解,然而,从上述各论者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在刑法意义上,对于运输毒品中的“运输”,其含义早已超出了通常的意义。
朱俊凯律师认为,准确界定运输毒品的含义,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运输故意上来看,通常意义上的运输并不要求行为人确知运输的内容,只要有运输的行为一般就可视为运输;而运输毒品中的运输则要求行为人明知(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运输的内容是毒品,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则不属于运输毒品层面的运输。其次,从运输手段上来看,通常意义的运输要凭借交通工具,比如汽车、火车、飞机等;而运输毒品中的运输则不限于使用交通工具,行为人随身携带、肩挑背扛等也属于运输。再次,从运输方式上来看,通常意义上的运输无非是陆运、海运和空运;而运输毒品中的运输则还包括携带、邮寄、利用他人运输等方式。最后,从运输性质上来看,通常意义上的运输不问是合法运输还是非法运输;而运输毒品中的运输则要求是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和运输法规等,如果行为人是合法运输,比如为了医疗、科学实验等而运输则不属于运输毒品中的运输。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刑法中“运输毒品”的“运输”并无运输工具的限制也无运输方式的限制,同样也无地域和距离长短的限制,毕竟“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所在地曾经发生变化的行为,也是运输毒品。因此,朱俊凯律师认为,所谓运输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运输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运输毒品的行为作出不同的分类。有论者指出,运输毒品可以分为三种情况:(1)行为人本身就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者,将其毒品予以运输;(2)行为人明知是他人走私、贩卖、制造的毒品,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人或帮助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人利用不明真相的他人运输毒品。该分类所依据的主要标准是行为主体的不同,其实我们还可以根据运输行为方式、运输地点的不同对其进行分类。但是,朱俊凯律师认为,决定行为性质的不仅仅是行为本身,还应该综合评定该行为的目的,因此,本文中,朱俊凯律师拟以运输毒品的目的为标准对其进行分类。
根据运输毒品的目的不同可以将运输毒品行为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为贩卖而运输。是指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予以运输的行为。(2)为转移而运输。是指行为人以转移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予以运输的行为。(3)为吸食而运输。是指行为人以供自己或他人吸食为目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予以运输的行为。以上三种行为类型区分的关键只在于行为的目的不同,至于是利用交通工具,还是自身携带在所不问。
二、运输毒品行为的定性
有论者认为,运输毒品的目的和动机并不影响运输毒品罪的成立。尽管并非所有的犯罪都要求特定的目的和动机,但是,目的不同,行为的性质也不相同。仅以运输毒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来进行一般性归纳,很难对某些外部特征完全相同的运输行为从性质上进行区别。同样是吸毒者,身上携带同等数量的毒品,一个是为了将毒品运输到另外的地方贩卖,而另一个则只是将毒品从购买地携带到自己的家里以方便自己吸食,如果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而一概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则可能导致客观归罪。同时,这也造成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混淆,毕竟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不仅仅局限于静态,也可以是移动状态下的“持有”。如此一来,将难以区分以个人携带的方式运输毒品罪和移动状态下的吸毒者非法持有毒品罪。况且,从立法意图看,行为人主观上即使明知是毒品也未必构成运输毒品罪,因为,该罪归责的主观根据,不仅包括行为人对毒品的存在有所认识,此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内容中还包括毒品的去向或用途。刑法赋予运输毒品罪严重的可谴责性,认为最高可以科以运输毒品罪死刑的内在根据,并不在于“毒品在运输”中,重要和根本的是行为人为何运输。换句话说,运输毒品的目的在毒品犯罪中起着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作用。因此,认定运输毒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成立何种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运输毒品的目的,而不能一概认定为运输毒品罪,这样也更能做到主客观相统一。
(一)具有贩卖目的的运输毒品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所谓贩卖毒品,是指非法销售毒品或者为销售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为了贩卖而运输毒品的应按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原因在于:首先,为了贩卖而运输毒品的行为人并非仅仅是为了将毒品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其追求的是另一目标——通过贩卖毒品获取非法利益而不是通过运输毒品获取非法运费,换句话说,运输毒品不是行为人的最终目的,贩卖毒品才是其终极目的,运输行为仅仅是为了实现贩卖而服务的;其次,为贩卖而运输毒品的行为人对毒品的占有不是暂时的,他们往往对毒品具有完全的“占有或者处分权”;再次,为贩卖而运输毒品行为的本质在于实现毒品在不同人之间“所有权”的转移,而非仅仅是“控制权”;最后,为了贩卖而运输毒品行为中的“运输”行为只是实现贩卖的手段行为,不具有独立的价值,被后续的贩卖毒品行为所吸收。
(二)具有转移目的运输毒品行为,应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所谓运输毒品罪,是指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是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将毒品才能够一个地方运送到另一个地方的行为。运输毒品罪中“运输”的本质在于增强毒品的流通性以实现毒品在不同控制者之间的流通,在表面意义上是使这里的运输者谋取非法利益,而在抽象意义上则是使吸毒者更容易获得毒品。毒品犯罪,从种植、收获、提炼、运输(走私)、贩卖、吸食是一个链条,运输则是其中关键的一环,设立运输毒品罪的目的就在于切断这根链条,以阻断毒品向社会的流通(可能性)。刑法第347条的核心在于阻止毒品的产生与流通以保护社会,毒品的产生与流通是毒品犯罪中的最重要环节,运输毒品罪的本质在于使毒品流通于社会进而危害他人,具体表现为使毒品发生了流通或者加大了毒品流通到社会的可能性,与毒品流通于社会根本无关的行为不属于本罪。
以转移为目的的运输毒品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毒品进行空间位移转换的直接目的,将毒品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是其终极目的,客观采取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了毒品运输,结果上也往往实现了毒品在社会上的流通。
(三)具有吸食目的的,运输毒品数量较大的应按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数量较小则不认为是犯罪
    为吸食而运输毒品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在客观上运输了毒品,但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运输毒品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运输或者是帮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运输,或者反过来,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所“运输”的毒品只是为了自己吸食。对此,有少数学者认为,吸毒者异地购买毒品在运输当中被查获的,即使就是为了自己吸食需要而运输的,也应当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朱俊凯律师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运输毒品罪是非常严重的犯罪,最高可处以死刑,如果仅仅从客观表现上认为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而完全不顾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完全是客观归罪,严重违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行为人为了自己吸食而运输毒品的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小的可不以犯罪处理,如果运输毒品的数量较大则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原因在于,持有是一种状态,不仅包括静态的持有还包括动态的持有,运输中的持有则属于动态的持有。而运输只是持有的表现形式,它是为方便吸食服务的,不具有独立的意义。非法持有毒品罪自然包括吸毒者为了吸食、注射而非法持有毒品这一状况,而对于吸毒者基于吸食、注射目的而携带(包括运输)、存储毒品,数量较大的,也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200044日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也肯定了此种认识,该《纪要》指出,行为人运输毒品,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但查获的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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