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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4-03-02    作者:110网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盗窃被告人XXX近亲属XXX的委托,并经XXX同意,指派我为被告人XXX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又经仔细查阅并研究了案卷材料,认真分析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现依据现有证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XXX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具体辩护理由如下:
1XXX属初犯,也积极全部退脏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悔罪表现良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本案中,XXX以前表现一贯良好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被告人没有充分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易于教育改造,被告人X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从公安第一次讯问笔录到今天的庭审一直都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可以看出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现。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特别是在公安阶段,XXX的家属就积极全部退还了被害人的全部钱款,没有让被害人遭受任何经济上的损失,受害人也对XXX予以谅解,在看守所羁押期间,XXX服从管理,能积极协助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从XXXX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节,对被告人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 XXX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
XXX从一开始到现在都是自愿认罪,态度真诚,并用实际行动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XXXX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盗窃金额总计6000元、也只是一起。可见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明显较轻,其社会危害性也较轻。
4)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加之平时法律意识不强,又一时贪图小利,并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5
被告人XXXX身体状况一直不佳,身患多种疾病,长期患有呼吸暂停综合症、高血压和心脏病、哮喘、灰指甲等。多次前往医院住院就诊,有病例可以作证,所以请法庭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XXX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最终害了他人也害了自己和亲人。但从本案具体案情来看,XXX盗窃数额不大,是初犯,以前表现一贯良好,犯罪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认识自己的错误,主动自愿认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另外,XXX的家人积极全部退还被害人的钱款,没有造成被害人的任何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本身又身患多种疾病,本着刑罚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敬请审判机关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给予减轻、从轻处罚。
建议:对XXXX判处五个月以下拘役或缓刑、管制。
以上辩护意见,仅供贵院参考并采纳。
                被告人XXX的辩护人李光辉律师
                             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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