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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遗嘱

发布日期:2014-03-03    作者:110网律师
20037月,年过七旬的王某过世,之前立下一份打油诗遗嘱:本人已年过七旬,旦病危莫抢救;人老病死本常事,古今无人寿长久;老伴子女莫悲愁,安乐停药助我休;不搞哀悼不奏乐免得干扰邻和友;遗体器官若能用,解剖赠送我原求;病体器官无处要,育树肥花环境秀;我的一半财产权,交由老伴可拥有;上述遗愿能实现,我在地下乐悠悠。” 
    对于王某遗嘱中我的一半财产权所涉及的住房,指的是整个房子的一半”,还是属于父亲份额的一半,家人之间有不同的理解。儿子认为,父亲所述应理解为母亲应该继承属于父亲那部分房产的一半,而不是整个房产的一半。王某老伴坚持认为,这套房子是其与丈夫的共同财产,自已应拥有整个房产(包括属于丈夫的另一半房产)。

    1.王某老伴与子女对该条的解释均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朿力,故为非正式解释。
    2.王某的遗嘱是在其意志自由、头脑清醒的前提下做出的意思表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当予以保护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位阶,一般认为,应当首先进行文义解释而非历史解释,所以遗嘱中的我的一半财产权”首先应当进行文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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