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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民事诉讼法》审级制度的突破创举(二)

发布日期:2014-03-04    作者:110网律师
三、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条件:
1.属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
2.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国家统计部门每年会公布就业人员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只要以上两个条件任何一个不符合,就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对于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通常由法院认定,当事人并无权决定。
  小额诉讼程序立法本意在于金钱给付之金额大小与案件法律关系之家单复杂两个因素架构,但前者为主,后者从属前者,这说明了小额诉讼程序应被界定为限于金钱给付的财产纠纷或者转化为金钱给付的案件。因为具有金钱给付的财产纠纷在涉及财产利益的范围上能够明确认定,如果适用于财产纠纷以外的案件,可能需要认定事实、鉴定等不可估量的因素造成案件复杂,争议较大,那么显然违背了立法本意,浪费司法资源,无法实现司法正义,所以不应该确定的范围太宽泛。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出台了相应规定,切实落实《民事诉讼法》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
   以上海市为例,上海法院开展小额诉讼审判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012年1 2月10日通过)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作了较详细的规定。该《细则》第2条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标准即:当事人起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争议标的额低于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金额标准的单一金钱给付之诉的民事寨件,适用小额诉讼。第3条规定了适用的案件范围:
1)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小额民间借贷、借款合同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电信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3)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因拖欠水、电、燃气费用引起的供用电合同纠纷、供用水合同纠纷、供用气合同纠纷;
  4)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
  5)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欠款数额明确的信用卡纠纷。

第4条明确规定了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范围,即排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
  1)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
  2)涉及确权的案件;
  3)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
  4)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
  5)需要评估、鉴定的或者诉前虽进行过评估鉴定但对方有异议的案件;
  6)涉及集团诉讼或涉及众多当事人权益的案件;
  7)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8)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
  9)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

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之当事人权利救济:
  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当事人并不能上诉进入二审阶段,如果发生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如何救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当然也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应当重视,只要认为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就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权利救济。另外,当事人面临着另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存在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形,那么就要求在诉讼时及时进行财产保全,以确保判决以后的执行,维护其根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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