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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故意杀人案

发布日期:2014-03-06    作者:李忠玉律师
案情:2010年10月20日23时,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而后继续前行约100多米后,他突然觉得有些不对,于是掉头查看,发觉受害人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6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判决:2011年4月22日,西安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药家鑫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法院对本案二审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法院核准。2011年6月7日,经最高法院核准,药家鑫在西安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分析:残忍的6刀,不只是夺走了年轻母亲的青春年华,撇下了懵懂待哺的幼儿,更激发了社会民众的痛恨与愤怒。因此,药家鑫案自始至终都伴随着舆论、网民的激情“围观”, 而这份强烈的关注亦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其他公众的声音,软化了司法者全面审视并积极回应公众疑问的责任。不过,在死刑适用与民意的激情之外,本案留给我们更多的则是规范内的思考。诸如严格掌握死刑的适用标准、遵循死刑的正当程序,合理衡量案件的各种罪前、罪中和罪后情节等。尤其在严重的暴力犯罪中,如何借助处于量刑情节之核心地位的罪中情节和处于补充地位的罪前、罪后情节的认定并合理评价各自的影响,进而来理性地裁决死刑适用与否,成为本案留给我们的也是有待于深入探讨的问题。药家鑫案无疑为此提供了一个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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