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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公众聚集场所火
www.110.com 2010-07-20 17: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郑州市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6月30日召开的全省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公众聚集场所重大火灾隐患问题突出的现状,为坚决遏制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自2003年7月至10月,集中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河南省消防条例》和相关消防技术规范为依据,以促进大型公众聚集场所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素质提高为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集中力量打一场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战。通过专项整治,重点整改一批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关停取缔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处罚拘留一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督促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提高重点单位法定责任人对消防安全的重视程度,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坚决遏制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

  组 长:姚待献  副市长

  副组长:许福亮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民庆  省公安厅副厅长、

  市公安局局长

  郑金泉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局长

  王胜利  市公安局副局长

  叶有林  市公安消防支队支

  队长

  成员: 崔效敬   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

  队长

  李国辉  市纪委副书记

  陈观壤  市总工会副主席

  李业煌  市文化局副书记

  郭金汉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万鹏  市卫生局副局长

  孙继红  市民政局副局长

  吴凤军  市工商局副局长

  陆秀文  市经贸委副主任

  刘荣增  市旅游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整治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由叶有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地址:桐柏路222号;联系电话:7651199-2787,2797)。

  三、专治整治范围、重点和内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分两个层次。市级重点检查通过调查摸底确定的35个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大型公众聚集场所(名单附后);各县(市)、区要结合辖区实际,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大型场所列为此次整治的重点。

  (三)专项整治的内容

  1.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

  2.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失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4.在公众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5.公众聚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方式,告之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6.公众聚集场所应设置自动消防设施而未设置的,自动消防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室内可燃物多且缺乏水源影响火灾扑救的。

  四、整治措施

  (一)对存在专项整治第一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拘留等处罚。

  (二)对存在专项整治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拘留等处罚。

  (三)对营业性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责令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立即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四)公众聚集场所存在专项整治第四项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单位立即拆除护栏;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六)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对市、各县(市)区两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督促其做到“四个明确”,即明确火灾隐患的基本情况、明确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明确整改责任,并澄清底数,登记造册。

  (八)对在限期内未整改主要隐患的单位,要坚决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关停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单位,要提请当地政府批准),并从重从快处理一批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

  (九)坚持“阳光作业”,增加专项整治活动的透明度,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做好全过程的跟踪报道工作。各地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共分组织部署、自查整改、系统检查、监督检查、总结验收5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7月8日至7月10日)。各县(市)、区要成立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整治工作阶段计划和具有操作性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实。

  (二)自查整改(7月11日至7月31日)。各县(市)、区要向全社会公布专项整治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同时,召开本辖区内相关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对自查整改的实施方案进行宣贯讲解,并进行工作部署。在此基础上,推动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自查整改。单位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贸行业公众聚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旅游定点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应当向当地专项整治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系统检查(8月1日至8月31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开展系统检查。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要依法进行处罚,并督促单位限期整改落实。检查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要向当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写出组织单位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

  (四)监督检查(9月1日至9月30日)。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教育、文化、卫生、工商等部门和单位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按照专项整治的要求,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联合检查组要对本辖区内属专项整治范围的场所逐一进行监督检查。市联合检查组除对列管的整治单位组织检查外,负责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和重要场所进行督查抽查。

  (五)总结验收(10月1日至10月20日)。各县(市)、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对本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对专项整治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办事处和有关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于10月上旬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并总结通报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六、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认真吸取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正确处理消防安全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消防、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工商、监察、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发扬以往专项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加强协调沟通,形成整治合力。在这次专项整治中,要针对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疏散设施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作出处理。凡是在此次专项整治中被依法责令停业整改和关停取缔的单位及场所,相关部门要及时吊销其有关证照,并向社会进行公告。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疏散设施完好、畅通。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积极宣传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处理好依法严管与发展经济、繁荣经济的关系,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打击少数人违法经营活动的关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及其它有关消防安全的问题一查到底,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要认识吸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单位要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监督管理新机制。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将整治情况写成书面报告,于10月1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市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名单(35个)

  附件:市级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名单(3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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