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免责条款必须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否则不生效

发布日期:2014-03-09    作者:闫国田律师
免责条款必须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否则不生效
  2007年2月27,如东县岔河镇村民曹某在当地邮政银行办理储蓄业务时,经银行工作人员介绍,购买了泰康公司泰康放心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一次性交纳保险费1.5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受益比例为100%201195日,曹某无证驾驶未经检验的轻便摩托车撞上一辆正在行驶的汽车,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3万余元。不料,保险公司却以曹某无证驾驶属公司免除责任范畴拒绝支付,被曹某亲属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曹某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栏中签了字,但无法确认被告已就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且保险合同为被告提供的是事先已拟制好的格式合同,内容、项目繁多,不具有单一的告知书性质,不能证明投保人对免责或限责条款有了充分、准确的理解,故一审判决被告败诉,支付原告方意外身故保险金3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由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2.5万元的调解协议。
  虽然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但该案折射出的一些问题却引起了办案法官的深思。承办法官详细梳理了去年以来该院审理的149起涉保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保险公司仅有17件案件完全胜诉,9件得到部分支持,其余均败诉,败诉率高达82.55%。其中,除了不少保险公司惜赔、不讲诚信外,保险人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是否已尽明确说明义务,也一直是保险案件审理争议较大的问题。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制作的合同都是事先拟好的固定格式合同,保险条款字体异常细小,且其中的免责条款与其他保险条款在字体上没有明显差异。而投保单中投保人的签名只有一处,该签名可能仅表示了投保人投保的意愿,并不必然构成其对已知晓免责条款及相关后果的承认,更不能仅凭投保人在此处的签名,就证明保险人已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
  为了从源头上减少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因免责条款效力导致的纠纷,同时也避免保险人承担合同约定外的保险责任,南通中院发出上述司法建议,明确提出规范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订立标准,要求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必须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并要按规定切实履行到位。该司法建议同时也抄报省保险行业协会。
  南通中院代院长陈荣庆表示,今后法院将继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发送司法建议,积极当好社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王丹丹律师
陕西西安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