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笔名杨绛x)与中贸x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x强诉前禁令案
发布日期:2014-03-21 作者:王林律师
杨xx(笔名杨绛x)与中贸x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x强诉前禁令案
(一)基本案情
本 案系因已故著名学者钱某某书信手稿拍卖引发的纠纷。申请人杨xx称:钱某某(已故)与杨xx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钱瑗x(已故)。钱某某、杨xx及钱瑗x与李x强系朋友关系,三人曾先后致李x强私人书信百余封,该信件本由李x强收存,但是2013年5月间,中贸ss公司发布公告表示其将于2013年6月21日 举行“也是集——钱某某书信手稿”公开拍卖活动,公开拍卖上述私人信件。为进行该拍卖活动,中贸ss公司还将于2013年6月8日举行相关研讨 会,2013年6月18日至20日举行预展活动。杨xx认为,钱某某、杨xx、钱瑗x分别对各自创作的书信作品享有著作权。钱瑗x、钱某某先后于1997年3 月4日、1998年12月19日病故。钱某某去世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杨xx继承,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杨xx保护,发表权 由杨xx行使。钱瑗x去世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杨xx与其配偶杨伟成共同继承,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杨xx与杨伟成保护,发表 权由杨xx与杨伟成共同行使;鉴于杨伟成明确表示在本案中不主张权利,故杨xx依法有权主张相关权利。杨xx主张,中贸ss公司及李x强即将实施的私人信 件公开拍卖活动,以及其正在实施的公开展览、宣传等活动,将侵害杨xx所享有和继承的著作权,如不及时制止上述行为,将会使杨xx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故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责令中贸ss公司及李x强立即停止公开拍卖、公开展览、公开宣传杨xx享有著作权的私人信件。
(二)裁判结果
北 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作出了禁令裁决:中贸x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在拍卖、预展及宣传等活动中不得以公开发表、展 览、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实施侵害钱某某、杨xx、钱瑗x写给李x强的涉案书信手稿著作权的行为。裁定送达后,被申请人中贸ss公司随即发表声 明,“决定停止2013年6月21日‘也是集——钱某某书信手稿’的公开拍卖。”
(三)典型意义
本 案是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涉及著作人格权的临时禁令,也是《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实施后首例针对侵害著作权行为作出的首例临时禁令。同时,由于案 件涉及到我国已故著名作家、文学研究家钱某某先生及我国著名作家、翻译家、外国文学研究家杨绛x女士,案件处理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审理法院积极合理采取 保全措施,准确把握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既为权利人及时提供保护,又防止滥用诉讼权利。在社会各界对钱某某手稿即将被大规模曝光一事高度关注的情况 下,法院充分考虑了该案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准确地作出了司法禁令,既有效保护了著作权人权利,又避免对拍卖公司及相关公众造成影响。该禁令 将有助于推动全社会特别是收信人对于发信人著作权及隐私权的保护,彰显了司法权威,发挥了司法的社会引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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