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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代理,合同有效 】

发布日期:2014-03-24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根据政府相关文件的批准,某房产公司(原告)负责某危改地区的拆迁工作,涉案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何某(被告)系该房屋所有权人。经某房产公司、何某协商,何某同意某房产公司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拆迁,双方于2011年3月5日签订《广州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一)》约定:何某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即2011年3月12日前)完成搬迁,将被拆迁房屋腾空交某房产公司拆除;何某逾期完成拆迁的,每延期一天按人民币260元向某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现何某未履约,某房产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何某及其共居亲属将何某所有的涉案房屋腾空,交某房产公司拆除;何某承担逾期腾房违约责任,向某房产公司支付自2011年3月12日至同年6月14日立案起诉之日的违约金人民币24440元(估算)。
    被告辩称:某房产公司所述的《广州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一)》是何某之子何某1在某房产公司给付的委托书上自行签字捺印。当时,何某只是委托何某1与某房产公司协商拆迁事宜,并未委托何某1签订《广州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一)》,亦未给陶福田出具书面的委托手续。现何某仍不追认该《广州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一)》。
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广州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一)》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依照某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何某及其共居亲属将涉案房产腾空交付广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拆除;何某支付广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搬迁违约金。
   【律师说法】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何某1的代理权限为:代表委托人,就涉案房产,负责洽商、办理拆迁补偿相关事宜,签署、受领包括拆迁补偿协议在内的法律文件……。何某1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广州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一)》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中已对搬迁范围、搬迁时间、补偿款的领取方式、拆迁房屋范围的附属物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因此,何某理应依约履行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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