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共有权人同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合同有效的特殊情况之一
发布日期:2013-03-20 作者:怀向阳律师
被告钟某军辩称:自己为本村村民,符合安置对象的条件,《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合法有效。
被告拆迁人辩称: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要求弟弟出具房屋没有其他共有权人的声明,已经尽到了审慎义务,并不存在恶意串通。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钟某红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涉案房屋为父母遗产,父母去世未留遗嘱,房屋应为姐弟共有。弟弟未经姐姐同意,单方同拆迁单位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确实侵害了姐姐的合法权益,双方签订的拆迁协议应当是无效的。
本案中法院之所以判决驳回了姐姐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是基于两点考虑,第一、姐姐明知共同房产所在地区进行拆迁,没有向拆迁人亮明被拆迁房屋共有权人的身份,拆迁单位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要求弟弟出具房屋没有其他共有权人的声明,已经尽到了审慎义务,并不存在恶意串通。第二、在弟弟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过程中姐姐并未表示反对,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姐姐曾多次向弟弟提出分割拆迁款的主张,因此法院认为姐姐认可弟弟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农村拆迁的案子,兄弟姐们众多,出现共有权人单方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比较多,法院会考虑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等其他因素,不会轻易判决合同无效,一般都会建议其他共有权人另行主张权利起诉要求分割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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