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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法:行政复议参加人

发布日期:2014-03-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必须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谁可以充当申请人?可充当申请人的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转移与承受,第一,公民死亡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其近亲属承受;第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破产了,注销了,吊销了,转移只在分立和合并这两种情况下产生转移,破产、吊销等都不发生资格转移。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1)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被申请人必须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3)被申请人必须是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被申请人也有多种。(1)独立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级人民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门是独立被申请人;(2)共同被申请人。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若干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3)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提出时已经被撤销,继续行使其权限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4)法定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该法定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5)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构,该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本着“谁是行政主体谁负责”的原则,前面我们分析的行政主体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第三人成立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复议已经开始,但还没结束。(2)与正在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行政机关。

第三人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1)第三人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必须是直接的而非是间接的,即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裁定会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权益。(2)第三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并且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复议的。既不依附于申请人,也不依附于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3)第三人是在行政复议开始后、终结前,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的。在行政复议尚未开始,或者复议已经结束,包括复议机关已作出裁决时,均不存在第三人参加复议的问题。

行政讼诉第三人的原理和行政复议第三人完全相同。行政诉讼第三人也要具备三个条件:(1)在一审、二审中,诉讼已经开始,还没有结束。如果在一审里面没有把某人列为每三人,而在二审中,某人申请作为第三人,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他应当是第三人,就将案件发回重审。(2)与正在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是原告、被告以外的其它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行政机关。

从行政复议实践来看,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1)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一方申请行政复议,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2)在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中,同申请人所受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另一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4)在行政确权案件中,被驳回请求的人申请复议,被授予权利的人或者其他被驳回请求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

(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相同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几个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其中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

(6)行政机关因越权处罚被申请复议时,未作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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