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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 】

发布日期:2014-04-01    作者:110网律师
婚约财产纠纷发生于结婚未成或虽然结婚但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年轻人之间,在实际调处中应立足调解双方和好为原则,并注意区分婚前给付财产的不同性质。以下由广州朱俊凯律师为您分析:
  (一)首先立足调解双方和好
  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前提是双方不愿结婚或结婚后未实际共同生活便离婚。因此,如果能够调解双方和好,就根本上消除了婚约财产纠纷。实践中,首先要着手帮助双方冷静思考,看看双方是否确实无法和好,双方的矛盾是否为根本矛盾。一旦青年男女出现和好愿望,要同时注意做好双方父母的协调工作,防止双方父母因情绪性对立而阻挠青年人和好。
  (二)注意区分婚前给付财产的不同性质
情侣双方互赠礼物是常见的事。一旦双方分手,赠送的礼物是否归还,首先要准确确定赠与财产的性质。如果是属于彩礼,是基于风俗习惯定亲所用,则应当予以归还;如果属于价值较大的物品,如房屋、高档耐用品(摄像机,彩电)等,属于与结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则是附条件的赠与,也应当返还。如果财产出现正常的损坏或折旧,一般不考虑支付赔偿。至于情侣之间平时正常外出消费或购买衣物、食品等支出,不宜再处理。
(三)法律原理及具体规定
婚约财产法律关系的独立性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
我国现行法律是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的,一个有效的法律关系不可能依附于一个无效的法律关系。鉴于此,我们应该承认彩礼法律关系作为财产关系的独立性,它并不依附于婚约。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对此予以承认的。其具体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26日颁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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