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考民诉法讲义:诉讼代理人

发布日期:2014-04-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定代理人(2011/三/82、2007/三/86)

法定代理权随监护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监护权的消灭而消灭。

法定代理权为全权代理。

二、委托代理人

1、委托代理人的范围:民诉法第58条: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民诉意见6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意见第69条)

3、委托代理人后,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委托了代理人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外,仍应当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诉法第62条)

三、诉讼代理人与诉讼代表人的区别

比较内容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表人

产生依据

法律规定或者授权委托

在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由当事人推选;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由当事人推选、与法院协商或者由法院指定

与诉讼标的利害关系

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

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

诉讼行为的后果

由被代理人承担

既及于代表人本人,也及于被代表的当事人

参加诉讼目的

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

维护本人及其所代表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诉讼地位

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