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施工不慎摔伤 雇主承担主要责任
发布日期:2014-04-09 作者:党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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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发包方唐某计划建牛棚,为此找到刘某为其施工,但不幸的是,刘某的雇员潘某在施工过程中从施工架子上摔下受了伤。雇员潘某遭受损失后找雇主刘某赔偿各项损失,但是雇主刘某不予赔偿,又向发包方唐某索赔,唐某亦推托不予赔偿,潘某一纸诉状将雇主刘某及发包方唐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承包被告唐某牛舍施工工程的事实清楚,雇佣原告潘某为其承包的牛舍工程垒墙的证据充分。在建牛舍施工过程中因被告刘某在垒好的墙体上凿交支眼导致墙体松动后倒塌,致使原告潘某从架子上摔下并受伤,被告刘某作为雇主应对原告潘某受伤的经济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唐某作为受益人应对原告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原告潘某在建牛舍施工工程中应预见墙体松动后可能出现险情而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自己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法院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遂作出以下判决:原告潘某自身承担20%的民事责任;被告刘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被告唐某承担10%的民事责任。即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2255元的70%,即人民币43578.50元;被告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偿原告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2255元的10%,即人民币6225.50元;原告潘某承担自己经济损失人民币62255元的20%,即人民币12451元。案件受理费1803元由被告刘某承担70%,即1262.10元;被告唐某承担10%,即180.30元;原告潘某自行承担20%,即360.60元 。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上诉。 (王文敏 王雨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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