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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在农村买房后房主反悔要收回房屋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4-04-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张先生是济南市城镇居民,比较喜欢清静的地方。于是张先生于2008年在济南农村向农民李某购买了一处农村房作为休闲场所。2012年该处房屋拟被拆迁,将有一笔赔偿款,这里李某表示反悔,要收回张先生所购买的房屋?李某有权收回张先生所购买房屋吗?这笔拆征款又是谁的呢?

律师说法:张先生属于城镇居民,在购买农村房屋使用多年后,出卖方李某索要该房屋,需要到法院起诉,一旦起诉到法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但出卖方李某应当承担因此给张先生带来的相应的经济损失。也就是说,李某有权收回张先生所购买房屋,程序就是要经过法院确认合同无效。但是李某收回房屋,同时应给予张先进行相应的赔偿。为平衡买卖双方利益,法院通常会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现价值以及房屋所在土地的区位补偿价同时作出评估。对房屋已经增值的部分,由出卖人李某对购房人张先生进行相应赔偿。在合同无效后果的处理上,法院往往会顾及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张先生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两方面因素,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对于购房人张先生已经装修、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对张先生的投入进行补偿。在让张先生返还、腾退房屋的同时,一般会为购房人张先生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

这笔拆征款又是谁的呢?无效房屋买卖合同中房屋可视同折价转让于买受人,作为买受人的你虽然不能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但仍可以享受依附于无效合同权责关系的债权性财产权利,同时,出卖人所取得的房款中,实际上包含了宅基地部分的非法收益,在拆迁时对买受人一方而言构成无效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损失。因此,对于房屋征地拆迁中价值转换形式的拆迁安置利益,买受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主要包括:一是房屋作价款(一般是房屋重置价结合房屋成新情况)应当归买受人所有;二是带有出卖人身份性质的安置利益,政府机相关用地部门一般会确认归于出卖人李某,则现在出卖人李某应当以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对买受人因无效合同所致安置利益损失的赔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常会综合考虑公平诚信原则,根据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过错情况,出卖人家庭成员拆迁受益情况以及买受人现实居住情况,合理分配安置利益的归属,一般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获得安置利益中的大部分。根据安置利益的不同形态,所作的处理不同。如果安置利益为经济补偿,则由买卖双方分别取得补偿款,性质上是安置补偿款归出卖人,由出卖人以其中的一部分对买受人予以赔偿。如果安置利益是优惠购买安置房屋,则按安置放市场价与优惠价之间的差价由双方分得。如果安置利益是另行安排给出卖人集体宅基地或者连带房屋的,则由出卖人给买受人适当居住利益损失的补偿。双方分得。如果安置利益是另行安排给出卖人集体宅基地或者连带房屋的,则由出卖人给买受人适当居住利益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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