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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贩毒案成功辩护获轻刑

发布日期:2014-04-11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董某贩毒案成功辩护获轻刑


【案情简介】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为一起贩毒案件做辩护。该案中,由于被告人董某法律意识淡薄,帮助李某联系并介绍其朋友王某购买毒品。
【承办过程】

被告人父亲通过法律网站获得本律师的电话后,先后多次与本律师当面咨询相关法律问题。在律师的认真分析以及专业问题解答之后,被告人家属决定委托本律师全权受理此案。
关于如何确立辩护策略,本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详细阅卷及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在该案中,被告董某虽然并未直接向王某出售毒品,但同案犯李某让其找人联系出售毒品时,被告人董某找到自己同村吸毒人员王某,并将王某介绍给同案犯李某,最终协助李某将34克海洛因出售,之后还多次在李某指示下向王某催要毒款。被告人董某的行为属于居间介绍行为。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其实施的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因此,被告人董某的行为构成贩毒罪共犯。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10可以上不满50克的,量刑幅度为7年以上至15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罪名已成立,但是通过本律师多个方面的综合考虑,认为此案还有许多辩护的空间,全面的制定辩护策略,为维护被告董某的权益,为其能够从轻处罚做最大的努力。

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
、被告人董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
、被告人董某在本案中既不是毒品持有人(所有人),也不是犯意提起者,也没有直接参与双方售卖毒品的过程,事后也没有分得赃款。被告人董某对本案的发生仅仅起到辅助性、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董某能够参与本案完全是出于给朋友帮忙,意气用事,交友不慎,并且其本人法律意识淡薄,这也是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失败的结果;

4
、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案情经过,悔罪态度好,且无违法犯罪前科。

鉴于被告人以上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参考采纳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判决对被告人董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让被告人回归社会,重新开始人生之路。

【审判结果】

咸阳市某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董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办案总结】

这一判决结果让被告家属深表感激。赵律师以其严谨,敬业的精神赢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董某为自己的无知与错误承担应有惩罚,重新改造。一位优秀的律师,不仅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具有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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