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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美沙酮、海洛因,成功辩护获刑四年半

发布日期:2014-04-19    作者:张长海律师
——马XX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2013624,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委托人马某的委托,为犯罪嫌疑人马XX
的非法持有毒品案件进行辩护,并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立即与委托人马某进行了委托谈话,委托人马某系犯罪嫌疑人马XX的姐夫。办案律师从犯罪嫌疑人马XX的姐夫马某处得知,犯罪嫌疑人马XX是因携带毒品美沙酮868海洛因5.79克,在宝鸡火车站进站时被抓获的。现已经被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移送审查起诉至检察机关,该案现还处在侦查阶段。委托人马某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马X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先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先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马XX,对该案的基本情况和过程有了初步的了解,该案在逮捕时的罪名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在检察阶段还领取了犯罪嫌疑人马X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该案被检察机关又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马XX的起诉书。
该案的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622320分许,被告人马XX持宝鸡至太原的1096次列车车票,在宝鸡火车站进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从其黑色裤子左兜内查获两支一次性针管,分别装有毒品可疑物一小块。执勤民警在公安值班室又从被告人马XX右脚袜子内查获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块状毒品可疑物一包,从其随身携带的“乔丹”牌黑色双肩包内查获用绿色“雪碧”牌饮料瓶装的黄色液体状毒品可疑物一瓶,用透明“怡宝”牌纯净水瓶装的黄色液体状毒品可疑物两瓶。经称量,鉴定,两支针管、右脚袜子内的毒品可疑物分别净重0.1克、0.09克、5.6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雪碧”牌饮料瓶、“怡宝”牌纯净水瓶内的黄色液体状毒品可疑物分别净重452.3克、327.5克、88.2克,从中均检出美沙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在有关的案卷材料和与被告人马XX的会见中,被告人马XX均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办案律师依据以上情况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
     在随后法院对犯罪嫌疑人马XX犯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又发表了为本案被告马XX辩护的意见。具体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马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二、本案被告人马XX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告人马XX所买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四、被告人XX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因为受毒品控制,为了吸食和戒毒的方便,贪图便宜,
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
五、本案被告人马XX在本案犯罪中的主观恶意相对较轻。
六、本案的产生和发生,还有其他的因素和原因。
不得不说,本案的发生与我国现行的戒毒矫正和戒毒药品发放体制的缺陷有着直接的关系。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马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所买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因为受毒瘾控制,为了吸食方便,贪图便宜和戒毒方便,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本人在本案犯罪中的主观恶意相对较轻。加之,本案被告人马XX的家庭确实较为困难,本人确有戒毒的意愿和行为,因此,建议法庭量刑时能够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从轻减轻处罚量刑。
    
法庭辩论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马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本案被告马XX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马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所买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因为受毒瘾控制,为了吸食方便,贪图便宜和戒毒方便,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本人在本案犯罪中的主观恶意相对较轻等,作为本案辩护工作的重心。使本案被告马XX获得法院公平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马XX的合法诉讼权利。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附该案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本案被告人马XX亲属的委托,受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马XX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书给予被告人马XX的涉嫌的罪名及其犯罪事实和全部证据没有异议。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马XX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现谈一下具体的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马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马XX在参与本案犯罪前,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显系初犯。
二、本案被告人马XX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本案被告人马XX在本案的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其家属已向法庭缴纳了一定的罚金。这充分证明本案被告人马XX已经决心痛改前非,与自己的过去决裂重新做人,其认罪态度较好。
三、本案被告人XX所买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本案被告人马XX所买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毒品没有对社会造成实质危害。因此其危害性较小,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
四、         被告人XX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因为受毒品控制,为了吸食和戒毒的方便,贪图
便宜,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进行了尿检,其检验报告为阳性,另外结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被告明确表示自己吸食毒品,证明其是吸食者,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其直接危害的主要是被告本人而不是社会,应考虑对其非法持有毒品罪从轻处罚。请合议庭对此给予充分的重视。
五、本案被告人XX在本案犯罪中的主观恶意相对较轻。
本案被告人马XX所买的毒品90%以上是戒毒药品,不能够排除其本人是真的想利用打工的机会,利用换了一个新的环境的机会进行戒毒。其持有大量戒毒药品的目的是为了戒毒,所以其主观上和客观上虽有持有毒品的故意和行为,但其犯罪目的还有戒毒的目的。因此,本案被告人马XX在本案犯罪中的主观恶意应该相对较轻。
六、本案的产生和发生,还有其他的因素和原因。
不得不说,本案的发生与我国现行的戒毒矫正和戒毒药品发放体制的缺陷有着直接的关系。
在目前的我国现行的戒毒药品发放体制中,具体还属于按照户籍所在地进行管理的模式,当地戒毒药品只发放给具有当地户口的吸毒人员。你在当地没有户口,是不可能获得戒毒药品的。特别是当你作为一个吸毒人员,在外地打工时,其吸毒人员身份受到的意外对待和直接的犯罪人员是没有区别的。这也是许多吸毒人员长途携带戒毒药品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马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所买的毒品并未扩散到社会上,虽有一定的数量,却在实际上没有对社会和个人造成实质性的危害。持有毒品的行为是因为受毒瘾控制,为了吸食方便,贪图便宜和戒毒方便,所以过量购买持有而触犯刑法,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本人在本案犯罪中的主观恶意相对较轻。加之,本案被告人马XX的家庭确实较为困难,本人确有戒毒的意愿和行为,因此,建议法庭量刑时能够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从轻减轻处罚量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我们不否认被告人所犯的罪行,但建议法庭应当充分考虑到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能够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刑罚不仅具有威慑的功能,更具教育的功能。教育的功能一方面展现给社会,另一方面也给被告人本人以悔过自新的机会。希望合议庭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原则能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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