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退休年龄也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发布日期:2014-04-23 作者:江珍来律师
王某,女,52岁,经老乡介绍,王某52岁进入一家餐饮公司做洗碗工,一天由于地滑,王某摔伤后经经过工伤认定和鉴定为伤残7级。餐饮公司不愿意赔偿王某,王某只好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公司答辩意见认为,王某到了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者,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该按照工伤保险享受待遇。仲裁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求的答复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故被告认为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得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辩解不予采纳。最终裁决公司承担工伤赔偿14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
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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