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4-05-02 作者:110网律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曾系恋爱关系,于2003年10月相识并开始同居,后于2005年8月分手。双方曾打算结婚,为此原告曾为被告购买了价值20000元的戒指、项链等首饰,而且双方还同时会见了双方父母。2004年6月4日,原告姐姐Riider借给原告62000瑞士法郎,用于购买***路*弄*号的住房。当天,Riider通过瑞士银行将该钱款汇入被告在中国银行的帐户,并在付款委托证明支付理由中注明为“公寓住房”。另查明,被告于2004年5月30日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路*弄*号的房屋。2004年66月15日,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了390975元的发票,其中含有被告于2004年5月22日交付的20000元定金。同时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委托Riider汇给被告的62000瑞士法郎用途何在;2、被告是否应当返还原告62000瑞士法郎汇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均能证明原告给被告的62000瑞士法郎是用于购买房屋,故对原告该项事实予以认可。但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62000瑞士法郎汇款被被告用于支付***路*弄*号的购房款,而是仅依据原告汇款时间与被告支付房款时间的先后关系推断出上述事实,现被告对于上述事实也不予认可,故原告对该项事实主张不予采信。被告对于该款项用于欧洲旅行花费,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信。
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侵害。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原系恋爱关系。现因双方感情破裂导致分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用于购房的62000瑞士法郎的诉讼请求,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此款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并消费完毕,且被告自认又未用于购房,因此被告理应返还原告的上述款项。
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被告李小燕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Mike人民币四十一万九千元。
案件受理费八千七百九十五元、财产保全费二千六百一十五元,均由被告李小燕负担。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给付彩礼,何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 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
- 【成功案例】孩子高考冲刺期,男方辱骂恐吓孩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 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
- 离婚分的房子,事后因前夫债务被执行?
- 北京高院: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 离婚又复婚,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 未婚女性寻求代孕合法吗?
- 分居满一年就能判离婚?
- 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能否继承房屋
- 孩子的抚养权,谁有钱就判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