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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在法院审理时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4-05-05    作者:110网律师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各种原因,夫妻感情破裂,确定要离婚,夫妻之间就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之后并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过了一段时间之后,一方认为离婚协议书不公平或者是在自己一时冲动下签署的,于是否认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而另一方却希望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处理财产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因此僵持不下,一方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处理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那么这是法院如何认定离婚协议书的效力?
    2011813日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前,这个问题还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深圳市法院一般认定离婚协议书有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该协议所列财产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为离婚而签署一方反悔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做了没有生效的规定,在诉讼中法院会对财产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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