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在法院审理时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4-05-05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之前,这个问题还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深圳市法院一般认定离婚协议书有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起诉请求离婚并请求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财产分割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支持,但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该协议所列财产不存在而客观上不能履行的除外。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为离婚而签署一方反悔的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做了没有生效的规定,在诉讼中法院会对财产按照平分的原则进行分割。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