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女子车祸身亡,可按城镇标准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4-05-07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10月9日17时7分,D3214次列车运行至绍兴东站时,与正在横穿铁路线路的李某相撞,致其当场死亡。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长期居住在事发缺口旁的出租房内。事发时,李某未注意观察,对自身死亡后果具有过失。而事发通道门虽关闭但未上锁,铁路日班保安违规提前离岗,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受害人横向穿越未封闭的铁路线路时存在过错,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应当在全部损失的80%至20%之间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酌定上海铁路局承担50%的事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标准,法院认为李某生前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故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依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最终,法院判决上海铁路局赔偿47.9万元。上铁中院受理上诉后,经调解达成协议,由上诉人支付45万元。
律师说法:
问:该案按什么标准赔偿?
答: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的农村受害人,损害赔偿费用应按当地城镇居民相关标准计算。至于如何认定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最高法院解释为“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病的除外”。本案中,受害人家属提供的劳动合同及收入证明说明受害人生前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因此应当适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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