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商业贷款的中间人向借款人催收债务的行为应视为其代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得到债权人的事后追认,应认定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3-01-27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15(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315)
--中国某对外贸易总公司与中国某银行青岛市市南区第二支行、青岛市某开发公司、青岛某配件厂、青岛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某厂、青岛某联合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本案特定历史条件下,开发公司系某银行青岛分行与汽配厂之间国际商业贷款的中间人,其向汽配厂催收债务的行为应视为其代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得到债权人的事后追认,应认定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972—9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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