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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4-05-12    作者:屈增辉律师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1991616日出生,系湖南省湘潭县白石乡烟墩村新田村民组人,电话:18711313267.
委托代理人:屈增辉,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电话:18989017700.
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铁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83号(中国会所边上)
负责人:***,工会主席,电话:13628982929.
申请请求:
1、判令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6月至20145月因未签订劳动合同11个月的双倍工资,7652/*11=84172元;
3、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而导致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个月,计22956元;
4、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4年的4月的工资7652元;
5、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正常公休62*200%*7652/21.75=43623元;法定节假日9*7652/21.75*300%=9477元,两项合计53124元;
以上五项合计167781元。
事实与理由
2011612,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报到,同月15日按照要求正常上班。直至20119月底,在申请人的催促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1110月初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一年,即合同到期日为201210月初。试用合同到期后,申请人多次要求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但被申请人一直推脱。在多次延迟发放工资后,申请人于201458日正式通知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望能依法获得支持。
        
西藏自治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4年5月13
附:计算依据及方法
 
 
 
 
 
 
 
 
 
 
 
1、双倍工资
计算方法:月工资7652*11个月=84172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七条。
2、经济补偿金
计算方法:月工资7652*工作年限3=22956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六条第一款、三十八条第二第三款
3、加班工资
计算方法:A、正常公休日加班,共62天(周六+周日)*日平均工资351*200%=43524元。62天分别为:2013105日、6日、12日、13日、19日、20日、26日、27日;112日、3日、9日、10日、16日、17日、23日、24日、30日;121日、7日、8日、14日、15日、21日、22日、28日、29日。201414日、5日、11日、12日、18日、19日、25日、26日;21日、2日、8日、9日、15日、16日、22日、23日;31日、2日、8日、9日、15日、16日、22日、23日、29日、30日;45日、6日、12日、13日、19日、20日、26日、27日;53日、4日。
         B、法定节假日加班,共9*日平均工资351*300%=9477元。9日分别为:元旦1+春节3+清明1+劳动节1+国庆3=9天。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参考法律、法规条款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5、《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104天)÷12月=21.75

6、《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1月1)
    (二)春节,放假3(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5月1)
    (五)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10月1、2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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