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社会保险 加班工资 休息休假权纠纷
发布日期:2014-02-21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夏某某,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人,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某某小区
被申请人:通辽市某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左后旗某某街,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申 请 事 项
1.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9600元(2011年7月20日至2012年6月20日止,1800元/每月×11个月×2倍=39600元)
2.给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4800元(2012年6月20日至2013年12月20日止,18个月×1800元/每月×2倍=64800元)
3.给付经济补偿金3600元(2年×1800元/每月=3600元)
4.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00元(2年×1800元/每月×2倍=7200元)
5.给付加班费27634元(公休日加班费128天×<1800元÷21.75天>×2倍=20992元,法定假日加班费27天×<1800元÷21.75天>×3倍=6642元)
6.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补缴工作期间社会保险费。
事 实 与 理由
申请人夏某某于2011年6月进入被申请人的食品加工厂从事食品加工、包装及送货工作。2013年12月5日,申请人向厂方要求,依法安排休息休假,遭到拒绝后被告知除劳动关系,申请人被辞退。离职前申请人月工资为1800元。自进入加工厂工作以来,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且从未安排任何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休息,也未给付任何加班费。
因被申请人的违法用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四十七条、八十七条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依法提出以上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此致
通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夏某某
2013年 月 日
相关法条: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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