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抵押登记的效力?以新换旧合同中,抵押是否需要重新办理?
发布日期:2014-05-13 作者:110网律师
问题:被告向银行借款,原告提供担保。被告以其土地使用权向原告提供抵押,并进行了登记,期限三年。贷款一年到期后,无力归还,与银行签订以新换旧借款合同,仍由原告担保。被告书面承诺仍用已登记(未到期)的土地抵押。诉讼中,被告提出二点抗辩:(1)抵押未重新登记,应为无效;(2)登记是由土地部门所设“交易所”办理,诉讼中土地部门才予以确认,也应当无效。以上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解答:此问题中主要反映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关于抵押登记效力问题;一个是以新换旧合同中,抵押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的问题。
关于抵押登记的效力认定。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均应到土地或者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虽然具体登记是在土地部门下设土地所办理,毕竟这是土地部门设置的机构,也是土地部门授权办理的,应当视为有效,诉讼中所作确认无非是一种事后追认行为,一般不应影响登记的效力。所以,抵押人关于抵押登记的抗辩是不能成立的。
关于借款还旧合同中,抵押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登记的问题,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抵押登记不受时间限制,一般应与主债权诉讼时效相同,即主债权期满后两年或者三年,不应笼统地写为一年、二年、三年等。对于原合同,抵押人明确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办理了抵押登记,而在登记有效期间,抵押人明示同意继续为新合同提供抵押,这种情况下,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抵押有效,不能免除抵押人的责任。
所以,抵押人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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