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抢劫罪
发布日期:2014-05-30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11月22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某以挖洞的方式在本小区附近的一所工厂的围墙而进入,持刀进入该厂管理本厂财务的会计室,向值班会计张某索要4万元,并且将张某颈部划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因张某逃脱而未取得财物。事后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庭辩论】
我们担任李某二审的辩护人,提出如下意见: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中抢劫数额巨大,应以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认定。没有实际抢得数额巨大财物的,不宜认定抢劫数额较大,符合我国刑法罪责性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对于抢劫未遂,是指在不考虑八种加重处罚情节的前提下,行为人未抢到财物,也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而不是指在未出现加重处罚情节时也可以就加重处罚情节本身构成未遂形态。抢劫罪的基础法定刑是三至十年有期徒刑,抢劫数额巨大是法定刑升格条件,一旦认定便对被告人就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幅度内量刑。但本案中,上诉人李某未抢到财物,因而不能认定抢劫数额巨大,所有一审量刑有悖于刑法的基本原则,量刑明显过重,建议二审法院改判。
【庭审宣判】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量刑部分,判决上诉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中国政法大学系统法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
//www.jieruilaw.com/case/cgal/20130506/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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