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因土地征用而成为非弄户口,仍生活在农村的,其在农村购房行为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4-06-05 作者:110网律师
农村居民因土地征用而成为非农业人口,仍生活在农村的,其在农村的购房行为不应视为城镇居民购买农村住宅,在购买农基地问题上可以享有农民待遇,买卖合同有效。“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是对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限制性规定。但并不限制农村居民通过买卖、承租方式取得宅基地,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度。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二、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筑;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筑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 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要对未经审批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限期恢复农业用途,退还原农民集体土地承包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定的,必须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二条(十)项
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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