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若干疑难问题律师解读
发布日期:2014-06-09 作者:王成律师
王成律师:强奸罪系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方式,都以犯罪论处;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平时作风好坏评价,即使强行与平时作风不好的妇女(那怕是小姐)发生行为的,也认定为强奸罪。
2、如何区分强奸罪与通奸行为的界限?
王成律师:所谓通奸是指双方或者一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点:(1)本身系通奸行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双方关系恶化或者一方事情败露,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他人,把通奸行为说成是强奸,这种情形不能定为强奸罪。(2)男女双方先通奸,后来女方不愿意继续通奸,而男方不同意,并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胁迫,强行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3)虽然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但事后并未揭发,后来女方又多次与男方发生性关系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如何认定“违背妇女意志”?
王成律师: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前提,因此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需要准确的认定;首先、强奸罪中对违背妇女的时间点仅仅限于性行为发生的当时,事后因其他任何理由导致的反悔,均不能认定是违背妇女意志;其次、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平时的作风、职业没有任何关系,均受到法律保护;第三、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以被害人有无反抗意思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要件,只要行为人令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就可以认定违背妇女意志,并不要求妇女有无反抗的行为。第四、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既不能单靠妇女指控,也不能靠被害人供述,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要巧用合理性排除的辩护思路,审查证据,提出犯罪指控证据不足。
4、如何界定强奸罪与在恋爱中自愿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界限?
王成律师:未婚男女因恋爱期间发生性行为,系道德领域内的问题,非法律问题,不能用刑法来调整,在恋爱期间,男方采取强制或者其他手段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但女方当时并未告发,后因男女双方分手,女方举报男方强奸的,不宜认定为强奸罪。
5、认定强奸未遂行为与求奸未成行为的界限?
王成律师:强奸未遂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强行性行为未完成,以强奸罪(未遂)处理;求奸未成系行为人以不正当的请求与女方发生性行为,而未获女方同意,但求奸者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无强奸行为,一旦女方拒绝及时住手,此种情形不以强奸罪论处。
6、如何区分强奸未遂与强奸中止?
王成律师:(1)在强奸案件中,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突然认出是熟人或者认识,行为人放弃实施犯罪的,这种情形一般认定为犯罪中止;(2)在强奸案中,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受害人为免遭突发的侵害,设计欺骗行为人,因当时环境不允许,答应日后满足行为人的要求,行为人误以为真,而放弃实施进行的犯罪,此致情形认定为犯罪未遂;(3)行为人实施的强奸行为,因受害人月经来潮或者怀孕而放弃强奸行为的,如何认定:若行为人出于良心发现或者受害人的哀求、哭泣,行为人放弃继续实施强奸的,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若行为人出于嫌恶之情而暂时放弃犯罪,威逼受害人日后发生性行为的,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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